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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图书馆学会章程(2011年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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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03-21 18:24:06 浏览次数:
衡阳市图书馆学会章程 (2011年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修改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全称为衡阳市图书馆学会。英文译名为Hengyang Libray Society,缩写为HYLS。 第二条 本学会是由衡阳市各级各类图书馆自愿结合、依法登记成立的公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团结广大图书馆工作者的桥梁与纽带,是引导我市图书馆行业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衡阳图书馆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学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文化、教育和科学技术工作的基本方针,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充分发挥本学会组织在建设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团结和组织全市图书馆及其相关专业人士为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与和谐社会建设贡献力量。倡导学术公正、独立和创新,致力于繁荣学术研究,促进我市图书馆事业和信息化的发展。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开展学术研讨和交流活动,促进我市图书馆学研究和图书馆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衡阳市文化局、衡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接受市社科联的业务指导,学会挂靠衡阳市图书馆。 第五条 本学会会址设在衡阳市先锋路49号,衡阳市图书馆内,邮政编码:42100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学术研究、开展学术交流和联谊活动;发展和加强与其他地区图书馆界的友好交往,促进合作,推动图书馆事业发展; (二)普及图书馆学、信息科学和信息技术,提高我市社会公众的图书馆意识;倡导全民阅读,促进知识的创新与传播,为提高市民科学文化素质,建设学习型社会发挥作用; (三)编辑出版图书馆书刊和图书馆专业资料; (四)介绍、评定和推广图书馆学研究成果; (五)开展对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普及图书馆学基本知识,传播推广先进技术; (六)发展和推荐人才,表彰、奖励在学术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 (七)为我市经济建设的重大决策和图书馆事业发展中重大问题提供咨询服务; (八)发展会员、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经常向党和政府反映图书馆工作者的意见和呼声。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学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各级、各类型图书馆学会及相关学术团体;各级各类型图书馆及其他信息服务单位;其他关心支持图书馆事业的单位,拥护本学会章程并按报批程序申请加入本学会的,即为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凡热爱图书馆事业,拥护本学会章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按报批程序申请入会的,即为本会会员。 1、取得助理馆员、助教以上职称或其他相应职称者; 2、高等学校本科或专科毕业,从事图书馆学教育、研究或图书馆工作分别在一年或两年以上,具有一定研究能力和学术水平;或虽非高等学校本科或专科毕业,但从事图书馆工作多年,具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 3、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和从事图书馆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4、从事其他专业工作,但热心图书馆学研究者; 5、对图书馆学和图书馆事业有重要贡献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学会秘书处讨论通过,并报理事会备案;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对本会提出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优先参加本学会所组织的各种学术活动; (四)优惠获得本学会出版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学会会章,执行本学会决议; (二)完成本学会布置和委托的各项工作; (三)积极撰写学术论著和参加学术活动; (四)对图书馆事业发展,积极提供建设性意见; (五)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连续两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凡触犯刑法和严重违反本章程者,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主要任务是: (一)决定学会工作的方针、任务; (二)听取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修订学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理事会。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市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衡阳市言文化局审查并经衡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市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理事会民主推选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和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理事与常务理事均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任期内离退休或调离原选举单位者,如果本人或原选举单位提出更换意见,则自动免去其理事会职务;由此而产生的职务空缺,可由原选举单位推荐,经理事会决定增补。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制定学会工作和研究计划,总结学会工作; (三)主持召开学会年会; (四)领导所属机构开展学术活动; (五)审议和处理日常会务工作; (六)制定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 (七)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 (八)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 (九)在理事会体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负责日常会务的领导工作。常务理事会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可聘请若干名秘书长协助工作。 第十八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学会秘书处设在衡阳市图书馆内。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可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报衡阳市文化局审查并经衡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学会法定代表不得兼任其它学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学会可聘请曾任本学会理事长、以及对图书馆事业做出过重要贡献或学术上具有杰出成就的图书馆界人士与学者,担任本学会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或顾问。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退休理事和离任理事可自愿组成理事联谊会。联谊会在常务理事会的直接领导下开展活动。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经费主要来源是: (一)主管部门及挂靠单位拨款; (二)有关部门和社会资助及个人捐赠; (三)会费收入; (四)本会举办的各种事业或服务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经费按照国家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鼓励会员为学会筹集资金,并建立激励机制,根据贡献大小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本学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市社科联备案,自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学会理事会。 衡阳市图书馆学会 2011年5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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